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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进 国 外 农 作 物 种 子 须 知
 


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对外交流日益频繁,外国农作物也开始走进国门。1997年3月20日,国家出台了《进出口农作物进出口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进口种子须知的几条规定归纳如下,供从事进口种子业务的单位参考:

一、资格:
(一)从事进口生产用种子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中国法人资格;
(二)从事大田用商品种子, 应当具有与其进口种子类别相符的种子生产、经营权及进口权。没有进出口权的由农业部指定的具有农作物种子进出口权的单位代理。

二、条件:
(一)试验用种子:国家或省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安排指导试验,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每个品种种子以10亩播量、苗木以100株为限;
(二)大田用商品种子:
1、品种:经国家或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国内暂设有开展审定工作而生产上又急需的作物种类品种,应当提交至少2个生育周期的引种试验报告;
2、种子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参考有关国际标准。 (三)对外制种用种子:对外制种合同(或协议书)。

三、手续:
(一)按规定格式填报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并提交品种中文说明、(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种子进出口权证明文件,报所在地省种子管理站审核。
(二)省种子管理站审核同意后,再转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审批同意,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审批专用章”,并出具《动植物苗种进口免税审批证明》,作为减免税依据。
(三)持有效《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批件到植物检疫机关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此外,进口大田用商品种子的单位应当在每年8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进口种子计划上报省种子管理站,由省种子管理站汇总后于10月底报农业部。

四、期限: 有效期6个月。超过有效期限或需要改变进出口种子的品种、数量、进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均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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